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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司务字第119号 1995年11月7日)


各总队、直属院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局,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挥所:
  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参务字第170号文件]精神,为了完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式样附后),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警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此后,士兵(包括1995年12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晋升警衔恢复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93)武司字第75号文件规定的《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为做好修改后的《登记表》的使用管理工作,特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
  一、印制与发放
  《登记表》由武警部队司令部警务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以伪造公文论处。《登记表》采取派人领取或送达的办法发放,取送时应双人同行。数量较少或交通不便时,按机密文件邮寄。发放女士兵登记表和收取登记表时,要开包检查,当面清点。登记表收到后,均办理签收手续。
  二、填写与归档
  《登记表》由支队级以上单位警务部门于每年新兵授衔时统一组织填写。填写时,一般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登记表》封面上的性别、编号、使用年度严禁涂改,否则作废;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伍时间等栏填写有误时,应在有误处居中位置划一横线,在紧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处填上正确内容,并加盖本级警务部门的印章,不得采用覆盖、粘刮及化学分解的方法涂改,否则作废。总队级以上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时,要认真审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先在空白表上盖章后发部队填写。
  《登记表》填写后,要及时装入档案,列入档案目录,存入档案室。当年新兵的《登记表》最迟应在新兵到达部队后的4个月内入档完毕。
  三、保管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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