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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安办[1996]9号 1996年10月16日)


山西、辽宁、浙江、湖北、云南、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文件[1995]8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部分军休所进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现将《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规范程序,统一做法,掌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情况。探索适合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办法,为全面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提供经验。
  二、试点单位
  山西省忻州军休所、辽宁省海城军休所、浙江省萧山军休所、湖北省武汉市三眼桥军休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军休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军休所。
  三、出售住房的范围和对象
  (一)出售范围。产权属于中央由安置部门管理的住房。
  (二)购房对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遗孀(不含再婚);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
  四、售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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