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进“三市”安置条件
一、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85)京安办离退字第11号《通知》:
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退休干部仍按(84)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三条进北京市条件执行。其具体条件为:
1.本人原籍北京,北京入伍,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只身进京的;
2.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配偶及子女在京有正式户口十年以上,只身进京的;
3.本人原籍北京,退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海岛以及远离居民区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二、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3]161号文件规定:
我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条件是:
1.本人从我市入伍,配偶从我市迁出随军的;
2.本人从我市入伍,家属由外地随军,现驻西藏、新疆、青海或边防县、海岛,就地安置有困难的;
3.配偶在我市有正式户口的,或无配偶,其子女均在我市有正式户口,(不含由外地考入我市院校的在校学生,下同)。外地有子女的,我市不予接收;
4.未婚或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在我市有正式户口的;
5.夫妻双方是现役军人,子女均在我市有正式户口,夫妻双方或一方退休来我市的。
三、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3]36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暂行规定》的安置去向,以及从外地到本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的精神,要求到本市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按以下条件掌握:
1.军队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退休干部只身进上海安置的。对原籍在外地,配偶从外地随军来沪,子女尚未成年,原籍又有直系亲属的,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2.夫妇双方均是军队干部,退休一方或双方从本市入伍,在本市有直系亲属,在外地安置有困难的。
3.军队退休干部原在本市入伍,配偶从本市随军迁出,目前在本市有直系亲属的。
4.军队退休干部原在本市入伍,退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县、海岛等艰苦地区,就地安置有困难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统一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联系,经审查同意后,向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发出《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并由有关区、县“双退”办公室办理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