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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附:

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审报说明



  1.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在部队驻地的县、市(不含市所辖的县、市)内安置的为就地安置,跨县、市安置的为易地安置。
  2.审报对象中,夫妻是双军人,一方在职、一方离退休,就地安置的,应纳入安置计划;易地安置的,离退休的一方职务高且需建房的,可纳入安置计划。纳入计划后,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3.就地安置和省内易地安置的,由省内驻军按大单位系统,确定一个师级以上单位牵头,于3月底前将《审定表》、《花名册》各一式五份送到省级民政部门。
  4.跨省易地安置的,由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于3月底前将《审定表》、《花名册》各一式5份送到省级民政部门。对远离军队大单位机关的省,也可由大单位在一省内指定一个师级以上单位归口办理。大单位到一些省安置人数较少的,也可商请当地省军区政治部代为办理。
  5.退休志愿兵的审报方法,按离退休干部的程序办理。军队内部的登记审定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负责。《登记表》由政治部门归口送地方民政部门。同时,由大单位司令部军务部报送总参军务部一份。
  6.《审定表》所附的安置去向证明材料,根据安置条件附一种即可,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时只附一份。跨省易地安置的,如因时间紧迫不能附上者,可由本人所在师以上部队出具证明,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7.各省的审定工作务于5月15日前结束。省级民政部门与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或指定的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对安置地点和建房方式共同审定后,由民政部门将签署审批意见的《审定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二份退有关部队,并分别填写《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军队承建)》和《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地方承建)》,加盖军地单位公章(军队大单位远离省会的,可由大单位指定的牵头单位政治部或省军区政治部盖章),以示负责。并于5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分别将报表送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老干部局各二份,同时送总参军务部一份。
  8.军职退休干部的《审定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于3月底前报总政老干部局一式四份。
  9.《审定表》中的“原部职别”填写部队番号及职务;“军级单位审批意见”的盖章,使用番号印章。就地安置的和省内易地安置的,“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审批意见”栏,可由指定的牵头单位代批。在省内本系统无军级单位的,“军级单位审批意见栏”,可由师(旅)政治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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