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住房建设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在确定建房方式时,要征求安置对象的意见,并由本人签字。建房方式在审定去向时一次确定,以后不再变动。
就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同后勤部营房部商定。就地安置的住房由政府修建的和易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安置地地区级(含“三市”郊区县,下同)民政部门与当地驻军师以上单位协商提出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确定。
凡军队承担的住房修建任务,统计入《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军队承建)》内;凡地方承担的住房修建任务(包括不需建房的和自建、自购住房、维修扩建私房、家属单位代建住房的),统计入《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地方承建)》内。武警部队承担的住房修建任务,统计入“军队承建”表内。
四、审报方法
第四批安置建房计划审报方法,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第三批审报方法的基础上作些改进,其做法是:
1.就地安安置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易地安置的,省内驻军按系统归口,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分别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送省级民政部门。跨省易地安置的,由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将《审定表》送有关省级民政部门。
2.省内的具体审报方法,由省民政厅和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商定。
3.部队在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时,要附上符合安置去向某项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如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信。
4.审报工作于5月底结束。
五、审报要求
这批离退休干部数量大,职级高,其建房方式又作了调整,将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各部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搞好宣传解释,使其理解,积极配合。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时,要充分听取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意见。各单位在填报《审定表》时,必须认真细致,准确无误,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审报安置建房计划,工作量大,时间很紧,军地双方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做好工作。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门要搞好协调,为兄弟部队提供方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协作,确保审报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