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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住房建设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在确定建房方式时,要征求安置对象的意见,并由本人签字。建房方式在审定去向时一次确定,以后不再变动。
  就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同后勤部营房部商定。就地安置的住房由政府修建的和易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安置地地区级(含“三市”郊区县,下同)民政部门与当地驻军师以上单位协商提出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确定。
  凡军队承担的住房修建任务,统计入《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军队承建)》内;凡地方承担的住房修建任务(包括不需建房的和自建、自购住房、维修扩建私房、家属单位代建住房的),统计入《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地方承建)》内。武警部队承担的住房修建任务,统计入“军队承建”表内。
  四、审报方法
  第四批安置建房计划审报方法,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第三批审报方法的基础上作些改进,其做法是:
  1.就地安安置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易地安置的,省内驻军按系统归口,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分别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送省级民政部门。跨省易地安置的,由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将《审定表》送有关省级民政部门。
  2.省内的具体审报方法,由省民政厅和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商定。
  3.部队在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时,要附上符合安置去向某项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如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信。
  4.审报工作于5月底结束。
  五、审报要求
  这批离退休干部数量大,职级高,其建房方式又作了调整,将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各部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搞好宣传解释,使其理解,积极配合。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时,要充分听取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意见。各单位在填报《审定表》时,必须认真细致,准确无误,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审报安置建房计划,工作量大,时间很紧,军地双方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做好工作。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门要搞好协调,为兄弟部队提供方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协作,确保审报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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