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既要总结国内建设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广泛学习各地和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还应科学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行,我国与国外的交往和合作日益增多。科学地、合理地借鉴国外对我有用的立法经验,包括法律体系、立法项目、立法技术等,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这既可以避免走弯路,又可以使我国在国际交往中有较多的共同规范,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建设事业走向世界。
三、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对于建设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曾经设想过两种方案。方案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以其作为建设事业的基本法,综合覆盖我部主管的全部业务,依次再用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补充,即宝塔型结构方案。方案二: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共同组成体系框架的顶层,依序再配置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若干相应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即梯型结构方案。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我们采用了方案二。其理由是:第一,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虽然有着较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本质区别,法律调整范围亦有许多不同。第二,正在起草的各专项法律与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配套,完全可以解决各自的法律问题。如果将它们捏合成一个法,势必既庞杂又原则空洞,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建设部既是综合职能部门,又是多行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法律体系可以搞若干个基本法。国外一些国家的建设法律体系也是如此。
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所组成。从建设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看,按照现行的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我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我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它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居“中坚”地位。
部门规章是指我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我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从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看,包括建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与建设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两个方面。与建设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不是建设部起草或制定的,但因其所包含的内容或某些规定,起着调整一部分建设活动的作用,所以在研究建设法律体系横向结构时,适当地安排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地位,以使建设法律体系的结构更为完整。
建设法规体系的内容详见附表。鉴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地方自行制定,其名称和内容不可能一致,故只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明确了所处地位,而未列具体项目名称,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去制定。
四、设置法律项目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根据反复研究论证,在建设法律体系中设置8项法律,即
城市规划法、工程设计法、建筑业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法、住宅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其中,
城市规划法已经发布施行,村镇建设法先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除
城市规划法外,其他7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