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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形势与任务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
  (二)搞好检察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指导本单位共青团、妇女和工会工作。
  (三)正确执行党的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做好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研究解决检察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五)组织“争先创优”活动,及时表彰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六)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严肃执行检察人员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根据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
  (八)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关要坚持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和解决政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优势。
 第七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政治部;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以及较大城市人民检察院设政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政治处;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政工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政治协理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是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政治处、政工科是本级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领导下和上级检察院政治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主任、政治处主任、政工科科长,由同级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体政治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模范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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