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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

  一、合同额:承统1表、承统2表、承统3表合同额,指对外承包公司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金额。承包工程合同额以合同规定金额为准。其中房屋开发项目的合同额按预算总投资(包括地价、建筑费和其他费用等)统计;劳务合作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规定的合作期限(月数)计算。
  对外签订合同须经政府批准的,按政府批准生效时间统计。
  遇有当年签订的合同额当年又有变更或撤销时,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和撤销合同的通知,在下期报表的要年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本年度内撤销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本年统计和历史资料均不予反映。
  报告期内对往年老合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增加的合同额按当年新签合同额统计。
  承统4表“项目合同额”,指当年执行项目的合同额。不论合同何时签订,均应填写。
  二、营业额
  (一)承包工程营业额,指对外承包公司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工作量,包括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和本年度新签订的合同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
  1.需核准工作量的国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营业额,按报告期内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工作量统计。
  2.不需要核准工作量的项目,按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3.只提供设备、工程物资和技术服务项目的营业额按报告期内发包单位提交的结算数统计。
  4.房屋开发项目营业额,按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售价和出租房屋的实际收入统计。
  (二)劳务合作营业额,按报告期内向雇主提交的结算数(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奖金等)统计。
  三、外汇净收入:指报告期内已结算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外汇收入(含延期付款收入)扣除成本中外汇支出后的净收入。
  四、上交外汇:指报告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外汇额度。计算公式为:
  本年外汇净收入+以前年度转入本年可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外汇净收入-以后年度分配的本年延期付款项目外汇净收入-企业留成外汇=上交外汇
  五、营业利润:指报告期内已结算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营业收入(含延期付款收入)扣除营业支出(包括成本和税金)后的净收入。
  六、上交税金:指报告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金。计算公式为:
  本年营业利润+以前年度转入本年可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以后年度分配的本年延期付款项目利润-企业留利=上交税金
  七、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国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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