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接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
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时,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商务部或其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凭《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手续。
五、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取得相应的进口证明文件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衔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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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名称 │ │
├───────┼──────────────────────────────────┤
│ 申请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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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固定: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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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
│产品 │ │
│品名、│ │
│规格、│ │
│数量 │ (不够可附另页) │
├───┴───┬──────┬─────┬─────────────────────┤
│申请产品产地 │ │ 制造日期│ │
├───────┼──────┴─────┴─────────────────────┤
│申请产品现状 │□使用中 □停用中 □其他: │
├───────┼──────────────────────────────────┤
│ 进口用途 │□自用 □销售 □其他: │
├───────┴──┬───────────────────────────────┤
│最终收货人及使用地 │ │
├──────────┴───────────────────────────────┤
│申报人郑重声明: │
│ 上述内容正确、属实,申请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 │
│ │
│ 申请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经书面审核 │
│ 上述规定品名、数量的旧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强制 │
│性要求以及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拟受理该进口旧机电产 │
│品的备案申请。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
│ 进口机电产品 经办人: │
│ ( ) │
│ 管理专用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