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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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