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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八条 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 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
  (一)证券交易;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三)证券投资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
  (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协会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选报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由协会颁发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协会聘任命题专家组织命题,命题专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自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命题专家按照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依据考试统编教材编写试题。
  第十六条 命题专家按照协会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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