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3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四章 命题
第五章 考务
第六章 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发布公告;
(六)组织命题;
(七)组织考试;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发放成绩合格证书;
(十)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
(十一)受理咨询。
第六条 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