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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民优函[1996]246号 1996年10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的优抚法规和政策,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有些地区的优抚经费发放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能按时发放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甚至拖欠半年以上;有的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强行将部分优抚经费用作为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有的甚至挪用或贪污优抚经费。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确保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现作如下通知: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国家和社会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民政部门要做到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优抚对象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扣留或代扣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强行代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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