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
(1994年6月首次院士大会通过 1995年7月第2次院士大会修订 1998年6月第四次院士大会修订 2000年6月第5次院士大会再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一章 院士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四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五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继续享有咨询、评议和促进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权利和义务;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自由参加院士会议。享受资深院士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