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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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