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
(第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
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