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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失效]

  使用的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汁(浆)应符合生产的基本要求和GB17325-1998《食品工业用浓缩果疏汁(浆)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折光仪。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目及企业出厂检验按照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的项目为橙、柑、桔汁及其饮料的测定项目。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在企业标准中有关卫生安全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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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项目   │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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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感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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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净含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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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总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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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溶性固形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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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原果汁含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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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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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铅         │  √│  √│   *│    ┃
┠──┼──────────┼───┼───┼───┼────┨
┃  8│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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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细菌总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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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大肠菌群      │  √│  √│  √│    ┃
┠──┼──────────┼───┼───┼───┼────┨
┃ 11│致病菌       │  √│  √│   *│    ┃
┠──┼──────────┼───┼───┼───┼────┨
┃ 12│霉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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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酵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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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食品添加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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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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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经发酵或未经发酵)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和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处理、制浆、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预处理设施(适用植物蛋白饮料);2.磨浆机或胶体磨(适用植物蛋白饮料);3.过滤机或离心机(适用植物蛋白饮料);4.贮罐;5.发酵罐(适用发酵型产品);6.均质机;7.杀菌设备;8.自动灌装封盖设备;9.水处理设备;10.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1.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QB1554-92《乳酸菌饮料》;QB/T2300-97《椰子乳(汁)》;QB/T2301-97《核桃乳(露)》;QB/T2132-95《豆乳和豆乳饮料》;QB/T2439-99《花生乳(露)》;QB/T2438-99《杏仁乳(露)》;GB16321-96《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89《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和GB5411《脱脂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饮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折光仪;(十)定氮装置。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在企业标准中有关卫生安全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含乳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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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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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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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净含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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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蛋白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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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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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脂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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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酸度       │  √  │  √  │  *  │         ┃
┠───┼─────────┼────┼────┼────┼─────────┨
┃  7 │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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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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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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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菌落总数     │  √  │  √  │  √  │活性乳酸菌饮料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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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大肠菌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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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致病菌      │  √  │  √  │  *  │         ┃
┠───┼─────────┼────┼────┼────┼─────────┨
┃  13 │霉菌       │  √  │  √  │  *  │         ┃
┠───┼─────────┼────┼────┼────┼─────────┨
┃  14 │酵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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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乳酸菌      │  √  │  √  │  *  │活性乳酸菌饮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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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添加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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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标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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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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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
┃  1 │感官       │  √  │  √  │  √  │          ┃
┠───┼─────────┼────┼────┼────┼──────────┨
┃  2 │净含量      │  √  │  √  │  √  │          ┃
┠───┼─────────┼────┼────┼────┼──────────┨
┃  3 │蛋白质      │  √  │  √  │  √  │          ┃
┠───┼─────────┼────┼────┼────┼──────────┨
┃  4 │氰化物      │  √  │  √  │  *  │以杏仁为原料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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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尿酶试验     │  √  │  √  │  *  │以大豆为原料产品项目┃
┠───┼─────────┼────┼────┼────┼──────────┨
┃  6 │添加剂      │  √  │  √  │  *  │          ┃
┠───┼─────────┼────┼────┼────┼──────────┨
┃  7 │砷        │  √  │  √  │  *  │          ┃
┠───┼─────────┼────┼────┼────┼──────────┨
┃  8 │铅        │  √  │  √  │  *  │          ┃
┠───┼─────────┼────┼────┼────┼──────────┨
┃  9 │铜        │  √  │  √  │  *  │          ┃
┠───┼─────────┼────┼────┼────┼──────────┨
┃  10 │菌落总数     │  √  │  √  │  √  │  其他包装产品项目┃
┠───┼─────────┼────┼────┼────┼──────────┨
┃  11 │大肠菌群     │  √  │  √  │  √  │  其他包装产品项目┃
┠───┼─────────┼────┼────┼────┼──────────┨
┃  12 │致病菌      │  √  │  √  │  *  │  其他包装产品项目┃
┠───┼─────────┼────┼────┼────┼──────────┨
┃  13 │霉菌、酵母    │  √  │  √  │  *  │  其他包装产品项目┃
┠───┼─────────┼────┼────┼────┼──────────┨
┃  14 │商业无菌     │  √  │  √  │  *  │    罐装产品项目┃
┠───┼─────────┼────┼────┼────┼──────────┨
┃  15 │标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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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固体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固体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的空气环境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混合配料设备;2.焙烤设备(适用焙烤型固体饮料);3.干燥脱水设备(适用部分产品);4.自动包装设备;5.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固体饮料应当符合GB7101-94《固体饮料卫生标准》、QB/T3623-99《果香型固体饮料》和经备案的现行有效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出厂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型固体饮料)。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小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小个包装,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固体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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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
┃  1 │   感官   │  √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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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蛋白质  │  √  │  √  │  √  │蛋白型固体饮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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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咖啡因  │  √  │  √  │  *  │焙烤型固体饮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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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水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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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添加剂  │  √  │  √  │  *  │         ┃
┠───┼───────┼────┼────┼────┼─────────┨
┃  7 │   砷   │  √  │  √  │  *  │         ┃
┠───┼───────┼────┼────┼────┼─────────┨
┃  8 │   铅   │  √  │  √  │  *  │         ┃
┠───┼───────┼────┼────┼────┼─────────┨
┃  9 │   铜   │  √  │  √  │  *  │         ┃
┠───┼───────┼────┼────┼────┼─────────┨
┃  10 │  菌落总数  │  √  │  √  │  √  │         ┃
┠───┼───────┼────┼────┼────┼─────────┨
┃  11 │  大肠菌群  │  √  │  √  │  √  │         ┃
┠───┼───────┼────┼────┼────┼─────────┨
┃  12 │   霉菌   │  √  │  √  │  *  │         ┃
┠───┼───────┼────┼────┼────┼─────────┨
┃  13 │  致病菌  │  √  │  √  │  *  │         ┃
┠───┼───────┼────┼────┼────┼─────────┨
┃  14 │   标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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