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的通知

  3.4.3 饲料和饮水
  从料槽或水槽中取样,取样量不少于500g。
  3.4.4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0枚;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1000ml;
  蜂蜜:从每个蜂场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随机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蜜机分离后取1000g。
  鱼:将活鱼击毙,洗净,沿脊背剖开取背肌,每尾10-50g,总量500g。
  3.5 屠宰加工厂(场)取样
  在屠宰线上,根据屠宰厂(场)的规模,按屠宰数量取样。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
  3.6 在蜂蜜加工厂(场)取样
  3.6.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0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志、产地、规格和等级等等。
  3.6.2 取样数量

  批量(件)      最低取样数(件)
  <50            5
  50-100           10
  101-500       每增加100,增取5
  >501         每增加100,增取2

  3.6.3 取样工具
  3.6.3.1 取样器:不锈钢管,长约115cm,直径约2.5cm。
  3.6.3.2 混样器:搪瓷桶(或杯)
  3.6.3.3 单套杆:不锈钢制
  3.6.3.4 样品瓶:500ml磨砂盖广口玻璃瓶。
  3.6.4 取样方法
  按3.6.2规定的取样件数随机抽取,逐件开启。将取样器缓放入,吸取样品。如遇蜂蜜结晶时,则用单套杆或取样器插到底,吸取样品,每件取至少300克倾入混样器。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缩分至1公斤后装人清洁干燥的样品瓶内,加封标识。
  3.7 从冷库取样
  如货物批量较大,以不超过2500件(箱)为一检验批。如货物批量较小,少于2500件时,均按下述抽取样品数,每件(箱)抽取一包,每包抽取样品不少于50克,总量应不少于1公斤。

  检验批量(件)       最少取样数(件)
  1-25            1
  26-100           5
  101-250           10
  251-500           15
  501-1000          17
  1001-2500          20
  或
  批货重量(公斤)      取样(件)
  <50            3
  51-500           5
  501-2000          10
  >2000           15

  每件取样量一般为50-300克,总量不少于500克。
  3.8 缩分小样
  为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可重复性或能进一步仲裁,每个样品都应分成至少两个相同的小样,每个小样的数量都能满足每次进行完整分析的需要。分样可以在采样点或检验部门的实验室进行。分样时,必须避免污染或任何能引起残留物含量变化因素的产生。
  3.9 样品容器
  样品应装于合适的清洁干燥容器中,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允许用橡胶制品)盛装样品,然后放人较大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必要时可在容器盖下衬一张铝箔以防止各种可能的污染。若发现货品有污染迹象,应将所取样品单独装入另外的容器中,分别化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