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饲料和饮水
从料槽或水槽中取样,取样量不少于500g。
3.4.4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0枚;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1000ml;
蜂蜜:从每个蜂场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随机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蜜机分离后取1000g。
鱼:将活鱼击毙,洗净,沿脊背剖开取背肌,每尾10-50g,总量500g。
3.5 屠宰加工厂(场)取样
在屠宰线上,根据屠宰厂(场)的规模,按屠宰数量取样。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
3.6 在蜂蜜加工厂(场)取样
3.6.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0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志、产地、规格和等级等等。
3.6.2 取样数量
批量(件) 最低取样数(件)
<50 5
50-100 10
101-500 每增加100,增取5
>501 每增加100,增取2
3.6.3 取样工具
3.6.3.1 取样器:不锈钢管,长约115cm,直径约2.5cm。
3.6.3.2 混样器:搪瓷桶(或杯)
3.6.3.3 单套杆:不锈钢制
3.6.3.4 样品瓶:500ml磨砂盖广口玻璃瓶。
3.6.4 取样方法
按3.6.2规定的取样件数随机抽取,逐件开启。将取样器缓放入,吸取样品。如遇蜂蜜结晶时,则用单套杆或取样器插到底,吸取样品,每件取至少300克倾入混样器。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缩分至1公斤后装人清洁干燥的样品瓶内,加封标识。
3.7 从冷库取样
如货物批量较大,以不超过2500件(箱)为一检验批。如货物批量较小,少于2500件时,均按下述抽取样品数,每件(箱)抽取一包,每包抽取样品不少于50克,总量应不少于1公斤。
检验批量(件) 最少取样数(件)
1-25 1
26-100 5
101-250 10
251-500 15
501-1000 17
1001-2500 20
或
批货重量(公斤) 取样(件)
<50 3
51-500 5
501-2000 10
>2000 15
每件取样量一般为50-300克,总量不少于500克。
3.8 缩分小样
为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可重复性或能进一步仲裁,每个样品都应分成至少两个相同的小样,每个小样的数量都能满足每次进行完整分析的需要。分样可以在采样点或检验部门的实验室进行。分样时,必须避免污染或任何能引起残留物含量变化因素的产生。
3.9 样品容器
样品应装于合适的清洁干燥容器中,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允许用橡胶制品)盛装样品,然后放人较大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必要时可在容器盖下衬一张铝箔以防止各种可能的污染。若发现货品有污染迹象,应将所取样品单独装入另外的容器中,分别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