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6.3.3 环境污染物。包括不可避免的污染物,不当使用农药和兽药,所产生环境污染在屠宰动物的可食组织中产生的不可接受的残留量。重点监控的违禁药物见附表1。
6.3.4 对残留物进行监控的判断标准
某一类残留物往往包括多种残留,根据中国的国情,对所有的化合物残留均进行检验,是行不通也是不必要的。因此,与本文本规定有关抽样细则不相抵触,根据在不同的地区的环境条件下,各类化合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信息,以确定这些化合物可能产生的残留及其危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当前具有最大潜在危险的化合物实施检验。
6.3.5 分类方法:
根据以下因素对每种化合物进行综合评价,以判断动物接触化合物后,产生的潜在危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1)是否使用有关化合物;
(2)实际使用量或大概使用量;
(3)有无滥用及其产生有害残留的潜在危险;
(4)在动物、植物体内和外界中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情况包括代谢物残留的生物效力和持续性;
(5)残留物的化学性质及其毒性。
综合这些因素进行评价,将这些化合物划分为A、B、C、D四个种类,以A、B、C、D来表示在动物屠宰时发生潜在的有害残留量的递降顺序(A、B、C表示化合物承担作用的最大或最小的价值,“D”表示“无关紧要”或“还未被列入”)。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细则
残留物控制计划旨在调查发现饲养场,屠宰场、奶场、水产品加工厂、蛋类收购站等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危害的原因。
我国官方抽样方法将参照国际通行的抽样水平和抽样频率,制定并执行;出口动物产品的官方抽样参照贸易国的规定,如欧盟96/23/EC和96/23/EC指令。
6.5 检验方法:
建立检验方法的执行标准,任何达到该标准的方面均可用于检验。
6.5.1 AOAC法定方法:
(1)可直接采用;
(2)由三位化验师(二个或三个实验室)研究--验证,可将方法,扩大到其他分析物、组织、种类和产品;
(3)扩大到早期研究的分析物相同基质的其它类似的分析物。
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口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4 有关贸易国认可的常规方法和标准方法。
6.5.5 美国《联邦注册》中发表并收编在美国联邦法规中的分析方法。FDA方法。FSIS方法。
6.6 标准物质
采用国际认可的标准物质。
6.7 官方样品
官方样品必须按本文本抽样方针和抽样水平和频率的要求抽取以在认可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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