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
《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收容遣送强制措施、有关收容遣送站管理、有关收容遣送时间、有关收容遣送收费、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与
《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议案。
四、这次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本地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工作,及时指导、督促和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要对
《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收集、掌握各地方在贯彻实施
《办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
《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做好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五、整个清理工作要在今年8月1日前全部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7月31日之前将本地方、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以及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或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目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还应当依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