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函
(2003年5月10日 保监办函[2003]72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的条件及计算标准的请示》(太平发[2003]64号)文收悉,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关于车险无赔款优待标准和计算方法。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该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得以无赔款优待名义违规退费、变相降价。
三、你公司应将该标准和计算方法张贴在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严禁误导和歧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