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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范文件,旨在表明行业协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对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提出原则性要求并明确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为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指导,并提醒和提示事务所负责人及其股东。另外,将全国的事务所都具体地规范成一种模式,也是不现实的。《指导意见》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2.关于名称
  几轮讨论中,大家都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有建议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指导意见》,还有建议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意见》等等。
  经过反复斟酌,最后将名称定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3.关于股权设置
  有意见认为,应对最高股权比例有一个规定,并做出强制执行的要求,这样才能避免“一言堂”,杜绝“一股独霸”。多数意见认为,股权设置是事务所内部事务,应强调必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无须指导;同时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要求两个方面的因素;由行业协会统一对股权最高比例加以限制是不科学、不现实的。
  合理的股权设置是事务所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中注协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的原则。
  4.关于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
  对于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多数意见集中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讲诚信)、较高的业务素质(高素质)、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重质量)和管理协调能力(会管理)等方面。也有意见认为,应明确出资人(合伙人)的具体条件。
  《指导意见》吸纳了前一种意见。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及东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的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状况有很大不同。目前《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为最低标准,以便条件好的事务所,可根据其发展规划,制订更为具体的标准。
  5.关于出资人(合伙人)加入和退出的方式
  有少数意见希望能够具体规定。
  考虑到加入和退出的方式和条款应是出资人(合伙人)互相协商达成共识的结果,而且现行相关法规已有规定,因此《指导意见》重在强调章程或协议书必须有加入和退出的相关条款,避免条款不清,导致日后无谓的纠纷。
  6.经营期限
  多数意见认为,将经营年限定为20年没有法律依据,建议表达为“事务所应着眼于长期发展”。此意见已采纳。
  7.财务报表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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