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行业理念,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把事务所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任、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社会中介机构。
4.指导方针:建立以章程(合伙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以执业人员为主体、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事务所内一切积极因素,促进事务所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5.章程(合伙协议)是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事务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章程(合伙协议)。章程(合伙协议)应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人”为本的特点,体现“人和”的特质,并特别关注以下条款:
--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事务所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要求,了解不同的股权设置(股权相对集中或分散)对事务所决策的影响,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结构确定后,事务所各利益相关方应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相互制衡、相互支持的良好运作机制。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要公开、透明、民主,避免“一言堂”,杜绝“一股独霸”。
--设定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事务所应在遵循现行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要求,依法设定出资人(合伙人)条件,保证出资人(合伙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事务所应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真正讲诚信、重质量、会管理的执业人员进入出资人(合伙人)行列。要让出资人(合伙人)中真正有公心、有事业心、精通业务、并为大家所信赖的人成为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
--出资人(合伙人)加入与退出的方式。应高度重视出资人(合伙人)加入与退出条款。应明确规定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程序;明确出资人(合伙人)退出的事由、退出时限、退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退出股权出现纠纷及退出股权无受让人时的处理方式、风险责任继承关系等。同时,应明确规定在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发生变动时,到原批准机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动手续的时限。努力做到既保持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又保证出资人(合伙人)的合理流动。
--事务所经营年限。为保证行业的稳定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事务所应着眼于长期发展来确定其经营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