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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关于“建立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认监委、公安消防部门应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国家及地方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要密切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投诉检查和随机性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要针对当前消防产品市场存在的降低标准压价倾销、假冒伪劣泛滥、维修市场混乱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治理,维护好消防产品的市场秩序。
  对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产品,应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发布公告等行政处置措施,并提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法的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各执法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规则暂停或吊销证书并通告各相关单位。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督促生产企业健全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督促维修企业获得所修产品生产企业的授权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监督维修企业须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监督维修后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消防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目前管理机制转轨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主动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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