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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字〔2003〕51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4月30日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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