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食用化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简称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