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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科技奖推荐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科技奖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科技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第十三条 科技奖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为参与科技奖评审的项目或人员进行可能妨碍科技奖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2.不得索取或接受科技奖评审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

  第十四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国家科技奖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
  第十六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申报要实事求是,完成人员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技奖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不得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3.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科技奖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和其他推荐项目或其它完成人员;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科技奖评审情况和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

  第十七条 科技部设立科技奖评审活动督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按照《条例》和科技部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办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设立督查小组,开展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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