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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

  第七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在组织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介入对具体项目的评审,不得就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4.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5.初评会之前,不得擅自组织评审委员对当年的推荐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
  6.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7.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8.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三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委员

  第八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是指接受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平地对科技奖的推荐项目、人选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推荐人选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2.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与评审的项目或人选获奖提供便利;
  3.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项目完成人的答辩和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注意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在平等的气氛中发表各人的观点和评价意见;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科技奖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议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四章 国家科技奖推荐者

  第十一条 科技奖推荐者指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推荐单位和具备资格的推荐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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