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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
 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环办[20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2003年4月加入《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分别为《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必须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1,1-三氯乙烷的年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1998到2000三年的平均水平上,并逐年削减其生产量和消费量,最终至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1,1,1-三氯乙烷的生产和消费;自2005年1月1日起将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在冻结水平(1995年至1998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值)基础上削减20%,并到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必须严格控制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批准建设(扩建、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的,应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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