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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生产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厂房、加油站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各种火灾隐患仍然不少。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铁栅栏门,在外墙窗户设置铁护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在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火灾和2002年发生的几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中,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近10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近100起特大火灾中,三分之二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问题。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是当前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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