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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澄清和说明不应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
  (二)重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应书面提供,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就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人的信誉等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在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属投标人行为的,将废除其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核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在完成评标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评标报告格式附后)。
  第五十二条 在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商务谈判后,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按本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在合同外,不得签订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船舶建造主合同以《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交计发[1995]1153号)为参考样本。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标人完成合同义务后30日内,招标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船舶是技术复杂、设备繁多的特殊机电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不招标的申请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一)首制船建造质量和服务信誉较好,并通过了专家技术评估。批量建造的后续各艘无重大修改设计并继续在原建造厂建造的。
  凡使用交通部拨款建造的同类型船舶,用船单位是部属单位,均视为后续船舶(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续建船舶在招标中,非首制船建造厂商考虑首制船建造厂商的建造优势不参加投标,致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并继续在原建造厂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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