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
(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工艺设备及船台规格等。
(三)近五年船舶建造的业绩情况和用户意见。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标人是否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第二十五条 投招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重要文件提供法律公证。
第二十六条 当存在下述问题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为无效:
(一)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有效签署,包括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三)投标人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的内容失实。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格式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填写,以利于评标人对其进行归类、对比分析。不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价格组成表,有可能导致废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0日递交招标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或依本办法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五章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此外还应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加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三)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