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交通部交人劳发[2000]296号文转发)
部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的有关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批复同意我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现将该批复(中编办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不断不乱。
根据批复中有关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考虑到现时特定水域水上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部决定漳州海事局暂由厦门海事局管辖。今后,有关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步进行调整。
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
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
(2000年6月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编办字[2000]48号文批复)
交通部:
你部《关于报送<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的函》(交函人劳[2000]43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分支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分支机构的设置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对原有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进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在同一管辖区域内,中央水监机构与地方水监机构合并,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
(三)在原有机构布局基础上可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也可根据水域统一管理、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等情况,将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水监机构适当合并,实行跨区域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级别和名称
按照各分支机构承担的职责、管辖范围,并参照同地、同层次口岸其他查验单位的级别,济南海事局和宁波海事局定为副厅级,其他各分支机构为正处级或副处级。
省、自治区海事局分支机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直辖市和港口城市海事局分支机构一般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