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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
 (2002年9月9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415号文印发)


黑龙江省交通厅: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2001年3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2]151号)。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经强制报废约480艘客船,共计3.6万客位;强制报废货船近80万载重吨。运输船舶运力结构得到了优化,供求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我省运输船舶报废船龄的请示》(交黑发[2001]359号)收悉。根据黑龙江水系地处高纬度体质较好、水温较低等特殊性,及其对运输船舶的腐蚀程度、船舶营运效率等的影响,经组织有关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并商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从33年延长至39年,特别定期检验年限从33年开始;将黑龙江水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从35年延长至41年,特别定期检验年期从35年开始。但对黑龙江水系第一、二、三类船舶及江海直达船舶不延长强制报废年限和特别定期检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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