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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598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主要沿海、长江港口港务局:
  当前,全国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较好。在党的十六大精神鼓舞下,各地围绕冬季港口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管理活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码头、罐区,由于人员素质、设施和企业管理等方面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港口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坚决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对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如下:
  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也是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保证。法律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而且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务必重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此,部将在近期颁布《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结合港口的实际和港口改革后的体制,明确港口企业安全管理的义务、责任,港口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确保港口的安全生产。
  二、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级港口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从源头抓起,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设施、设备,企业经营资质和从业人员上岗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书的发放,把好市场准入关。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严禁个体业主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设施、设备进入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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