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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c)适用于所有人员,即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承包方人员、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d)考虑财产损失;
  (e)确保无员工因报告不符合、事故或事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f)明确规定发现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煤矿生产中事故的一般报告程序为:
  (a)事故发生后,首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报告总调度室,并通知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撤离,在可能条件下控制事故扩大;
  (b)调度室调度人员立即对事故做出评估,并通知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等矿主要负责人;
  (c)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员工撤离和实施事故控制;
  (d)上报矿山救护队,组织抢救。
  3)立即采取措施。煤矿企业应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不符合、事故、事件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程序应:
  (a)规定告知相关方的方法;
  (b)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
  (c)确定对潜在或实际事故的调查范围。
  4)记录。煤矿企业应采用适当方式记录事实信息、立即调查结果和后续详尽的调查结果,应确保程序得到遵守以满足下列要求:
  (a)记录不符合、事故或危害的详细资料;
  (b)确定保存记录的部门和职责。
  5)调查。煤矿企业制定的程序应规定实施调查的过程,包括:
  (a)明确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明确调查目的;
  (c)明确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识别不符合的根源;
  (e)明确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明确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明确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调查人员收集进一步信息的同时,应对事实进行初步分析,在得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前,应继续收集和分析资料。
  6)不符合、事故和事件分析
  煤矿企业应对已识别出的不符合、事故和事件的原因进行分类,并进行定期分析。按已被普遍认可的行业惯例计算事故频率和严重程度,以便进行相互比较。
  煤矿企业在对其进行分类和分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a)应报告的或有损失工作日的伤害、疾病的频率或严重程度;
  (b)尽可能说明地点、伤害类型、伤害部位、事故起因、日期、时间等;
  (c)财产损失类型和数量;
  (d)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煤矿企业应注意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有关设施维修的记录可以作为上报事故或事件所造成损失的参考依据。
  事故和疾病的资料及信息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能直接反映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下列情况也应考虑到,煤矿企业应合理使用这些资料及信息:
  (a)从煤矿企业伤害事故或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案例寻找实际趋势;
  (b)工作负荷的增加有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c)因伤害或与工作相关疾病导致的误工,或因工作带来的其他方面影响,如情绪低落、工作单调、关系紧张等;
  (d)漏报、谎报或不报,夸大事故及报告级别的变化,可增强员工意识、改进报告和记录体系加以改善;
  (e)由于职业病具有相当长的潜伏期。因此,煤矿企业应及时对潜伏期的危害进行评价以判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煤矿企业应对不符合、事故和事件作出正确结论,并采取纠正措施,每年将分析结果上报主要负责人并纳入管理评审中。
  7)记录保存
  应保存反映体系过程的客观纪录。相关的文件化过程应与纠正措施的级别相适应。煤矿企业应向管理者代表,必要时还应向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代表递交事故报告和建议,以便分析和归档。煤矿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3.审核
  (1)目的
  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一般说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时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应制定一个内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方案,评审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确定与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符合程度,评价是否能有效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由煤矿企业内部的员工和(或)由其挑选的外部人员执行,不论他们来自煤矿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机构,均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工作态度。
  (2)审核
  审核是对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程序和规程进行全面、正式的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如:
  (a)新采区投产;
  (b)新工作面投产;
  (c)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或主要通风设备、设施;
  (d)改变矿井排水系统或主要排水设备、设施;
  (e)改变矿井提升系统或主要提升设备;
  (f)开拓新的水平;
  (g)开拓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或进风大巷;
  (h)采用或改变瓦斯抽(排)系统或工艺;
  (i)采用或改变地压监测系统或工艺;
  (j)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事故;
  (k)采用或改变供电系统或工艺;
  (l)开启已经封闭的采空区等。
  2)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3)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4)明确纠正措施。
  5)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
  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3)审核计划
  煤矿企业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年度计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应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并评价其符合性。
  煤矿企业在确定审核频次和覆盖范围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煤矿企业应进行追加审核。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切实有效,主要负责人应对审核工作及其有效实施作出全面承诺,应考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并在适当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煤矿企业一旦同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就应公正地完成审核过程,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审核目的及意义,鼓励员工与审核人员全面合作,并如实回答他们的问题。
  (4)审核人员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可由一名或几名审核人员承担。审核组开展审核时,应充分利用众多专家的专业技能。
  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审核资料收集与解释
  收集资料的技术和手段取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性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确保基本活动的抽样具有代表性,访谈有关人员(必要时包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并检查下列相关文件: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b)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d)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程序;
  (e)作业许可制度与程序;
  (f)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g)事故(包括事件)的报告和记录;
  (h)职业安全健康执法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的报告或交流记录(口头、信件或通知等);
  (i)依法应予保存的登记簿与证书;
  (j)培训记录;
  (k)前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报告;
  (l)纠正措施要求;
  (m)不符合报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应核对所收集的资料、信息或其他记录,避免曲解或误用。
  (6)审核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内容应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确认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分发。
  煤矿企业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应在确定责任人员、完成日期和报告要求的同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交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时应考虑保密性要求。
  4.管理评审
  (1)目的
  评价体系是否充分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煤矿企业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管理评审中不仅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否仍然适用,还应考虑为达到持续改进和满足未来需要的目的,应更新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是否需要调整等问题。
  (2)实施要求
  主要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评审,如每年一次。评审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
  煤矿企业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所针对的主题,至少应针对:
  (a)矿井应急救援体系;
  (b)重大瓦斯事故的危险性;
  (c)重大煤尘事故的危险性;
  (d)重大火灾(包括自燃发火)事故的危险性;
  (e)重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f)重大水灾事故的危险性;
  (g)重大机电事故的危险性。
  2)参加人员(管理者、职业安全健康顾问及其他人员等)。
  3)参与者在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
  4)评审所需的资料。
  5)评审时,应针对下列问题:
  (a)现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用性;
  (b)为今后持续改进体系制定和更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c)现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适宜性;
  (d)现有风险级别和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资源的充分性(人、财、物);
  (f)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过程的有效性;
  (g)危害报告过程的有效性;
  (h)已发生事故和事件的资料;
  (i)有哪些无效程序;
  (j)自前次评审以来所进行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的结果及其有效性;
  (k)应急准备状况;
  (l)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改进状况;
  (m)事故和事件的调查结果;
  (n)法规或技术的预期变动可能造成的影响。
  管理者代表应在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
  如果有必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局部评审应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3)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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