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煤矿企业应确定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范围,尽可能做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完整、合理和充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应覆盖生产和辅助系统,包括:
(a)采掘系统;
(b)通风系统;
(c)粉尘防治系统;
(d)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
(e)防灭火系统;
(f)防治水系统;
(g)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系统;
(h)爆破系统;
(i)电气系统;
(j)救护系统等。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至少应覆盖下列工序及其作业人员:
(a)开采;
(b)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c)通风安全监控;
(d)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e)防灭火;
(f)防治水;
(g)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h)提升运输;
(i)电气;
(j)井下救护等。
3)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考虑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不仅针对正常的活动,而且还应针对周期性或临时性的活动,如井下设备检修、装置清洗和维护、装置启动或电源、通风设备关停期间等。
4)除考虑煤矿企业内部员工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人员和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如矿灯质量、自动报警装置、瓦斯检测设备、自救器等。
5)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尤其是在具有煤尘、瓦斯爆炸矿井使用的各类用电设备、用电保护设备和机械设备等。
6)进行危害辨识时,应考虑危害的不同表现形式,如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煤(岩)突出、片帮冒顶、突水、采空区塌陷、自燃发火、粉尘危害、噪声危害等。
7)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8)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尤其是《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等。
9)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10)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有的煤矿企业可能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咨询或服务机构,这取决于所采用方法的复杂程度。
11)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委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12)应将人失误作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一个考虑因素。
(7)风险控制策划
风险控制策划一般应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风险控制措施选择的优先原则
用人单位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尤其对重大、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其优先顺序可参照以下原则:
(a)如果可能,完全消除危害,如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机组、自动化联合掘进机组等;
(b)如果不可能消除,应努力降低风险,如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进行瓦斯抽放等;
(c)将危害进行隔离,如封闭自燃发火区、采取均压防灭火;
(d)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如设置岩粉棚、爆炸水幕等;
(e)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坚持管理措施,制定落实应急系统,加强员工教育,使员工熟知岗位上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和预防措施,遇到紧急情况所应采取的对策等;
(f)在无其他措施时,必须采用个体防护用品作为暂时性控制措施,但应注意个体防护用品不能完全消除和降低风险。
2)风险控制途径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目的是将各类风险降低或控制在可承受水平,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通过多种管理要素的协调配合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风险控制有两条主要途径:
(a)工程技术措施:在管理体系中需要通过建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来实现;
(b)管理措施:在管理体系中主要通过制定运行控制程序、应急方案与响应等管理措施来实现。
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措施至少要采取其中一条主要途径进行管理,有时为满足风险控制充分有效性的要求,在风险控制过程策划时要同时采取上述两条途径,并通过体系中各种实施及监控要素进行协调管理。
(8)煤矿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六大危害的风险控制
1)通风和瓦斯、粉尘控制
建立、维护矿井通风系统,做好瓦斯、粉尘控制,对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矿井通风和瓦斯、粉尘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和瓦斯、粉尘控制的程序,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实施必要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2)火灾控制
做好火灾危险因素控制,对防治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矿井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保持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控制的程序以及计划安排,实施必要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煤矿生产必须制定井下、井上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规定。
3)煤与瓦斯突出控制
建立和实施防治煤与瓦斯(岩石)突出的控制计划,制定针对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的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及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煤矿生产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措施计划,应研究、掌握瓦斯运动的规律,累积资料,建立针对瓦斯事故的预防措施。
4)水害控制
做好水害危险因素控制,对防治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防治矿井被淹、矿井突水或采掘工作面透水的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其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和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5)地压事故控制
做好地压危险因素控制,对防治地压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防治片帮冒顶和采空区大范围冒落的控制计划及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其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和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6)机电事故控制
在煤矿生产中,提升、运输等机械伤害事故和电气伤害事故占有很高的比例,控制这类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防治提升、运输事故和电气事故的控制计划及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其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和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9)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评审
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评审期限取决于:危害的性质、风险的大小、正常运行的变化以及井下瓦斯、地质条件、岩或煤成份、作业环境等改变。
如果由于煤矿企业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则应进行评审,并在发生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1)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煤矿企业内部发生的变化,如投产新采区、改变通风系统或更换主要通风机、初次揭露煤层、采用新的采煤或掘进工艺等;
2)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煤矿企业变化。
应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煤矿企业应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获取这类信息的有效渠道。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定期进行更新。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或法规库。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的人员,使所有员工提高法律意识。
应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管理程序,以便: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获取
煤矿企业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公共网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公共服务机构、图书馆、杂志、商业法规数据库等渠道。企业应与煤炭行业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建立联系,以定期获取和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部门、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等。
(2)适用性的确认
确定的依据是:
(a)煤矿的生产或服务过程的详细情况;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c)煤炭行业的良好作业实践;
(d)煤炭开采行业法律法规,如: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d)《煤矿安全规程》;
e)《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f)《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g)《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e)国内外、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标准;
(f)煤矿企业的内部要求;
(g)相关方的要求;
(h)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来源。
对于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要求,应进一步确认所适用的内容(有的可能仅有部分适用)、适用的部门或岗位,并建立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台帐。
(3)传达与更新
对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对象要进行传达,可通过培训、信息交流或分发学习材料等方式进行。
针对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发布,企业要定期进行获取和收集,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要求。应注意:
(a)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及更新中的职责;
(b)法律法规获取途径;
(c)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确认;
(d)法律法规的传达和交流;
(e)对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定期评审和更新。
3.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及其管理方案
为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提供绩效评价的依据。煤矿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法律法规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承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应形成文件。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1)在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特点和本企业人、财、物各种资源的前提下,煤矿企业应针对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文件化的目标。目标应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相一致,并以初始评审和管理评审的结果为基础。
2)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
(a)煤矿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煤矿行业的风险特点;
(c)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
(d)来自承包方或其他相关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