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实施4号令的具体部署和工作重点
(一)4号令的宣传和贯彻工作,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以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体系,规范的试验检测市场为目标,边宣传边整顿边执行。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4号令的宣传活动,宣传的重点是: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2、任何组织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经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予试验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检测室,所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者报告,不得作为评定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验收水运工程的依据。
3、任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向社会提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
4、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水运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检测室,并对工地试验检测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应当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5、试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部质监总站将适时组织4号令的学习宣贯班,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行政区域内在建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要予以清理,检查和清理情况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送部质监总站。对已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要按照4号令的标准于2003年7月31日前重新申请资质就位。2002年8月1日前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三)做好新资质就位的组织工作。
2002年下半年以宣贯4号令为主,各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4号令的标准在人员持证、仪器设备配置、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计量认证等方面做好申请新资质认定准备。
2003年7月31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报和向部转报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按试验检测资质审批权限,对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组织认定。
2003年12月31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重新就位工作结束。
(四)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制定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定。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包括授权检测人员和授权检测范围),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后,对满足要求的,应准予开展检测工作。
(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入能力强、信誉佳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运工程的分布和质量管理的需要,积极扶持当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建立各地区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的试验检测体系,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