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2003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1999年和2001年,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第二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并于2000年和2002年对通过考核验收的82个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命名表彰,有效地推动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又有一些试点地区完成了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阶段目标。为此,我局决定开展2003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验收申报和审核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简称《暂行规定》)进行,并以《2001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指标》(环办[2001]31号,以下简称《验收指标》)为验收标准。
  二、凡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建设指标已达到《验收指标》的试点地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考核验收。地市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考核验收可以地市规模,也可以所辖县市;以地市规模参加考核验收时,其所辖县区均应达到《验收指标》要求。
  三、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填报好《2002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附件1)《生态示范区试点简介》(附件2),连同《暂行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2003年年底前报我局。各地初审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上报初审意见前请先与我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沟通。
  四、我局将于2004年上半年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核查。
  五、各地要结合本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以省为单位,全面开展一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检查,重点抽查前两批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对部分试点作相应调整;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工作滑坡的,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处理,以确保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