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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保[2003]284号)


海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我部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了《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2003年7月1日

     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计划与资金管理、实施管理、验收与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项目属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一致,保证工程建设达到规划的效益指标。
  第四条  规划范围内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由项目实施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封山禁牧的相关政策,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并确保治理成果长久发挥效益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区群众投工参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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