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
《中医药条例》)已于2003年4月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4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中医药事业乃至整个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做好
《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对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中医药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祖国优秀文化,反映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确立中医药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制保障。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把
《中医药条例》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学习
《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
《中医药条例》的两个基本指导思想,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学习
《中医药条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对学习材料、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的检查做出具体安排。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理解
《中医药条例》在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要注意把
《中医药条例》的学习与“四五”普法教育和防治非典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