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