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它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