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