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中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两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2]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和保加利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加蒂·阿尔·吉布里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索非亚签署。上述协定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度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国”)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关于协定第二条(“税种范围”),删去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并用以下第(一)项和第(二)项代替: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保加利亚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
4.最终年度税。
(以下简称“保加利亚税收”)
第二条 关于协定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一款第(十)项,经修改后为: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保加利亚方面是指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