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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7.2.2.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090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
  7.3.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
  7.3.1.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全部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7.3.2.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进行。
  7.4.关于简化问题
  7.4.1.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的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必须下大决心对现有的工作程序、手续、档案、票据进行大幅度的简化,以确保各项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7.4.2.简化工作除考虑征收管理自身的负担以外,还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期望。

8.税源监管



  8.1.税收征管能力
  8.1.1.普遍存在的税收风险,使税务工作者对自身的征管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征管能力集中表现在对税源监管的能力上,税源监管是税收征管基础的基础,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放在税源监管上。
  8.1.2.税源监管是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法对税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监视与控制,以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此项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8.1.3.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至今不能提高的客观因素。
  8.2.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2.1.税源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税源监管也具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
  8.2.2.宏观层次的税源是指整个税收收入的来源,在统计上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GDP)。
  8.2.3.宏观层次的税源监管已从税收角度对GDP创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即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的监管。
  8.2.4.微观层次的税源监管是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各个具体税种的税基。
  8.3.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3.1.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的情况是税源监管的传统方法。这些情况集中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格之中,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参考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源监管的能力。
  8.3.2.通过银行了解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是税源监管的第二种重要手段。此种方法有待国家对银行开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支持。
  8.3.3.通过税控装置了解并掌握纳税人最主要的税基——流转额是税源监管的第三种渠道,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强制推行。
  8.3.4.综合使用以上三种方法,不仅可以对某一纳税人的某一税种当期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还可以通过海量信息对地区、行业纳税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8.4.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8.4.1.随着税源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重视能力、淡化指标”的工作结果,但在可见的若干年内,税收计划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
  8.4.2.税源监管的结果不仅可以指导征管工作,还可以使税收计划与分析工作摆脱盲目的窘境,为税收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

9.纳税评估



  9.1.广泛引入评估机制
  9.1.1.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常做法,纳税评估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能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作为近期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9.1.2.纳税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应以审核、评价纳税申报准确性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种开展。
  9.1.3.财产类税收征管也有赖于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评估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注重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评估人才。
  9.2.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9.2.1.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应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信誉等级制度既可鞭策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又可以简化办税的程序和手续。
  9.2.2.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
  9.2.3.在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税种之间,应建立统一的综合评议指标,并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纳税评估和信誉等级工作原则上应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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