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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7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501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2]29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规定,现就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中华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按规定要配备全国各地的专家,相对于省级鉴定,鉴定费用开支较高,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确定为每次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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