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北京市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改价格[2003]215号 2003年5月7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你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普通高校艺术专业学费等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京价〔收〕字[2003]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市高等学校艺术专业学费和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高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不作调整。有关高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关于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200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调整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批示精神,同意你市调整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1500元,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校内学生公寓住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