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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改议定书》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巴厘 1976年2月24日)

序言



  缔约各方:
  认识到把缔约各国人民联系在一起的业已存在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纽带;
  渴望通过尊重正义、规则或法律和增强各国关系中的地区活力,来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希望本着《联合国宪章》、1954年4月25日万隆亚非会议通过的十原则、1967年8月8日在曼谷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和1971年11月 27日签署的吉隆坡宣言的精神和原则,加强东南亚地区的和平、友谊和相互合作;
  确信解决该地区国家间的分歧或争端应该通过合理、有效和比较灵活的程序,避免采取可能危及或损害合作的消极态度;
  相信有必要与东南亚地区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来推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一致;
  兹庄严地同意签署这一友好合作条约,内容如下:

第一章 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 该条约的宗旨是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间的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
  第二条 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
  二、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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