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
《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
《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